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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市**街**号**村**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249省道邓州市十里铺执法服务站时,追尾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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