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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经检测曹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6.25mg/lOOmL)驾驶赣FY0***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王某某两人),行驶至南城县建昌镇王府大街廖坊库区河西堤700米处时摔倒,发生单边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重伤二级。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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