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庄组**号,现住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宿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7时44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在武宁县**道220线自西往东行驶,途经220国道线1375KM+500M处武宁县**镇**市场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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