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司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3时25分左右,曹某某驾驶悬挂粤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自雷高镇沿X691县道往东里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雷高镇城家道班路段处时,由于其接听手机电话,与路面骑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2日曹某某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应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