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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兴华东路**街坊****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内蒙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6时15分许,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欲驾驶其停放在乌海市乌达区五化村住宅楼二号楼北侧的蒙C*****号越野车出行,上车后由东向西起步行驶时,将在车辆前方醉酒后倒地休息的被害人方某某碾压, 造成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主动报案。被不起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17752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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