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现住镇雄县**组**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27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一辆云******号“丰田”牌小客车从镇雄县泼机镇**村**前往镇雄县乌峰镇方向行驶,17时30分该车行驶至**公路K3+120CM(镇雄县泼机镇**村**路段)时,车辆发生翻覆与张某某家房屋相撞,致曹某某受伤,乘客范某某受伤后送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家房屋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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