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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汉族,中专,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住江西省都昌县**镇********号,现住浙江省仙居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浙J6A****轻型厢式货车沿着本县临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西陈路段时,因占用部分对向车道行驶,与对向郑某某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首,并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处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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