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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现住址江油市**镇**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李某某 、罗某某由江油市新安场镇方向沿新双路往江油市双河镇八角庙村方向行驶,行至双河镇八角庙村1 组,电动车驶入道路右侧侧翻,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曹某某、李某某受伤,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6 月12日经责任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对其涉嫌交通肇事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5月15日经过江油市调解委员会调解,曹某某和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和伤者给曹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曹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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