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现住大竹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大竹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川SNN298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竹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966km+100m路段时,与其前方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双车受损,胡某某受伤,胡某某经**镇卫生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2月19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胡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寰、枢椎骨折引起颈髓断裂并发呼吸抑制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拨打急救、报警电话,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不起诉人曹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曹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不起诉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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