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大荔县**镇**村**组,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31962********。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经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无证驾驶信远牌电动摩托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KM十550M处,超车时驶入道路左边车道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陕E****F号江铃牌厢式货车相撞,致曹某某及电动摩托车乘坐人薛某某(女,系曹某某之妻。)两人受伤,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6日死亡。曹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曹认罪态度好且有病,死者系本人妻子,其子女对双亲的遭遇均表示同情,且对其父违法行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曹某某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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