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人,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鲁******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街道**社区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某受伤,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胸内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