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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 196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1********,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江油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4 月 25 日 6 时 57 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川 B*****号小型轿车,由江油市诗城帝景小区往滨江华城方向行驶,在行至涪江路北段(明华饭店处)掉头时,与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川B***** 号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贾某某受伤住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随后接受公安民警调查。2019年7月8日,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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