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91********,回族,大专文化,鄂州市金安守押武装公司押运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鄂G****6小型轿车,经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交二场公交站附近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熊某某(男,殁年51岁)发生碰撞,致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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