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兴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大新路与立新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唐某某驾驶沿立新路由西往东经该路口左转弯的湘******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拨打120、122报警电话,并和医护人员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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