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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5时51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7线从郴州市城区往永兴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镇路段时,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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