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区**栋**单元**室。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无证驾驶苏G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沿灌云县伊陡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120m路段处,遇右前方同向被害人胡某某骑自行车向左变向,两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逃逸,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0年4月8日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胡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曹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胡某某近亲属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其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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