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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19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 月 2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 月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至邦宽线东铺路段右转弯下道时,将同向骑摩托车行驶的黄某某撞倒,致使车辆损坏,黄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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