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加油站附近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D61506的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孔店乡沈大郢村余郢孜路段,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在道路西侧开展作业,车上载运的电线杆未悬挂明显标志且伸到路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14时30分左右,吴某某驾驶无牌号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大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撞到货车载运的电线杆上,致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九龙岗肿瘤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4日死亡。2020年11月5日,事故经交警大通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曹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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