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泗县人,住泗县**花园小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泗县**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桥上,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1日,张某某在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褥疮感染,最终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致被害人张某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入院救治后,继发肺部感染、尿路感染、褥疮感染,最终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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