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G***线沅江市**镇**驾校地段时,与同向在道路西侧人非混合车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1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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