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道**村人,农民,住**村。2011年3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许,在莒南县**镇**扶贫大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曹某某将王某某肘击倒地,致王某某第1尾椎骨折,第2腰椎骨赘断裂,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现曹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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