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公寓**室(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以来,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王某乙、仇某某、何某某、韩某某、洪某某、曹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卖淫女在本市城区红街爱情海主题宾馆、汉庭酒店、东大街别样风情酒店等城区各大宾馆卖淫,每次收取价位400元、500元、900元不等的嫖资,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非法获利40余万元。期间,王某甲雇佣柳某甲、殷某某、柳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各大宾馆散发招嫖小卡片,并安排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等人接听招嫖电话,再由王某甲派单给卖淫女,由卖淫女前往指定地点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多次为王某甲接听招嫖电话,非法获利情况无法查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帮助王某甲介绍卖淫的时间段不清,帮助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不清,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帮助王某甲介绍卖淫时间段内,王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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