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住准格尔旗**镇**电厂公寓(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证罪,2018年6月2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的拦堵行为对内蒙古**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向王某某家属出具了内容为内蒙古**公司在被拦堵期间的损失不是王某某等人造成的刑事谅解书,企图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减轻、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明知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是王某某等村民拦堵行为造成的情况下,通过上网多次查询并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案例和法律专家关于该罪构成的剖析文章,并向其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在律师明确建议不能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仍执意给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并独自构思编写与事实相悖的谅解书内容,企图让王某某等人减轻、免除处罚,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经邯郸电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华电厂启动应急预案少发电量345.44万千瓦时,损失人民币23633元,少供热量6278.75吉焦,损失人民币1839元。造成以上损失的原因为运灰道路受阻致使**电厂被迫采取降负荷运行措施所致,且当时启动应急预案是必要的。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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