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广西资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6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同年 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拟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为将桂林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代表蒋某某转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的人民币300万元取出,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向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失**公司原营业执照并重新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此后,曹某甲伙同王某甲与其儿子曹某乙(二人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现被象山分局取保候审)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将**公司蒋某某等人名下的股份变更为其妻子陈某某一人名下,继而到桂林银行挂失**公司原对公账户并重新开户。2019年4月29日,由王某甲操作将桂林市**有限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300万元押金取回并存入由曹某甲掌控下的新的**公司对公账户。次日,王某甲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桂林银行将该笔300万元转走存入其名下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19年6月26日,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其使用的伪造的**公司印章是其在桂林市临桂区找一推车刻印章的人私刻的,使用后将伪造的印章丢弃。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曹某甲办理的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公司盖章处的“桂林****有限公司”印文与**公司原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9年7月10日,象山分局已通知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冻结上述王某甲的300万元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曹某甲自愿认罪,且其系年近70岁的老年人,其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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