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青岛市**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青岛市**站持其伪造的“四川省**资源厅”和“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章欲乘火车赴济南办理资质报备手续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内容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章盖印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落款时间2017年**月**日的“四川省**资源厅关于《广元市**湖**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函”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送检内容为“四川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盖印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四川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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