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0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弄**幢**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居委会**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获取海悦甲第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8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又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提供东部新城银泰城、九唐三期、风华大境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524条。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某获取海华苑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374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又通过微信向程某某提供万科云鹭湾、东方公馆、姚江湾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389条。
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获取海金茂悦、东方公馆、公园世家3期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212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又通过微信向叶某某提供江山万里、海悦甲第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0条。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石某某获取吾悦三期、印江南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3155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又通过微信向石某某提供某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327条。
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获取风华大境、东城阳光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86条,其他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1223条。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某提供格兰郡庭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802条。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提供江山万里、海悦甲第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95条。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向付某某提供东湖官邸、中山隽府、海悦甲第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741条。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供述不讳,且有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截图等,同案犯刘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程某某等人供述及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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