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1号,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街**号院**栋**单元**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1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8169900********、账号:00048169900********)。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持该卡透支消费,截止案发累计拖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51182.07元。为逃避银行催收,曹某某在未告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变更本人联系方式,经发卡银行多次向其预留的联系方式电话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与发卡银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20年5月9日全部偿还所欠银行欠款。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偿还发卡银行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