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瓦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至“**公馆”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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