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G236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繁昌县G236线36KM+6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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