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HD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灯塔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6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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