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3时许,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吉首市铁路幼儿园附近出发驶往吉首市乾州世纪山水小区其家中,途径209复线黄莲洞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拦截例行检查,让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将其带至吉首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的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83.5145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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