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犀牛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危险驾驶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案发时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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