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街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46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辽B*****号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左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4.5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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