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1********,初中文化,甘肃省静宁县人,户籍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兰州市安宁区**堡**号,系兰州市**公司卫浴工。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C****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华某市广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北路西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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