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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1********,初中文化,甘肃省静宁县人,户籍地:静宁县********号,现住址:兰州市安宁区****号,系兰州市**公司卫浴工20196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华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C****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华某市广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北路西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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