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从事疏通下水道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E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房**组。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23点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小车在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国际博览城出来由东往北拐弯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省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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