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陶爱红,朝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吉A2****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路线普阳街-景阳大路-西解放立交桥-安达街,沿安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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