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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党员,铁路车辆段钳工,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爱红,朝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吉A2****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路线普阳街-景阳大路-西解放立交桥-安达街,沿安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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