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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乡**街**号,左权县**煤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17日)醉酒后驾驶晋K****5二轮摩托车由和顺县北关煤矿去往和顺县县城途中,由西向东行驶至和顺县思源小区门口附近与骑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陈某某脸部被轻微擦伤。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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