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Q号轿车,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曹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建议书、案发(查获)现场照片、曹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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