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通讯安装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村**号,住本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陕H****7号白色哈佛H6型吉普车从东丽区万新街成林道如家酒店院内行驶至成林道,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其车左前部与一辆沿成林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牌号为津A****7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右前侧相撞,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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