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西**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0时46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1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坻区津围公路与潮阳街闫各庄路交口东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曹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毫克,属醉酒。
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