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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河北省遵化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6日15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蓟州区下营镇船舱峪村乡村公路驶入马营公路,后沿马营公路继续行驶至下营镇古峪村与寺沟村中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后行驶路程一千余米。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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