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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4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宁波市北仑区杭沈线霞浦街道环卫站旁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曹某某所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曹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94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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