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路与**路交叉口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