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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9********,汉族,大学文化,池州市**中学教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池州市贵池区东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080号路灯杆处时摔倒,造成车辆损坏,曹某某本人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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