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定远县**村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货车沿肥东县梁界路行驶过程中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3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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