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7203140013,汉族,初中文化,祁门**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号牌为皖J****9号小型轿车在御泉湾三期西门口洽阳路路段移动数米,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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