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金乡县**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6时31分,曹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行至蔡堂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1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属于醉驾。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某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但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