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白色荣威小型客车行驶至大坝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未发生交通事故,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