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过滤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新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3±4.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7月29日,经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