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32分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小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将军路路口东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7±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